加密资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属性认定,已成为近年来日益突出的法律议题。尽管早在2010年比特币价格攀升初期便有学者提出相关问题,但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部分公众对加密资产存在误解,源于2021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其负面定性。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加密资产已被广泛认可为具有财产属性。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569号案例,尽管加密货币不具法定货币地位,但其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因此,即使无法定货币身份,亦可作为特殊虚拟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婚姻期间一方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加密资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可予分割。
加密资产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与点对点交易特征,其钱包地址仅显示公钥,不直接关联真实身份。即便知晓某人拥有某个账户,也难以证明该账户实际由其控制。
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尚需依赖大量链上数据分析与嫌疑人配合才能建立权属关联。在民事离婚案件中,普通当事人更难完成此类举证责任。
不同类型的加密资产定价方式差异显著:
区块链系统的设计初衷是去中心化,这意味着司法机关无法像冻结银行账户那样直接指令境外交易所或公链冻结特定钱包。
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建立与海外加密资产平台的有效沟通机制,执行法官普遍缺乏操作经验。一旦持有方拒绝配合,即便胜诉也难以实现资产转移或变现。
当前最有效的途径是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加密资产的处理方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案提供了典型范例:
贺某与冯某在协议中约定:数字货币估值240万元,各占一半;因变现困难,冯某承诺向贺某支付120万元人民币,三年内还清。
法院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判决冯某履行付款义务。
由此可总结出成功分割的关键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可能被少分甚至不分。但若未在协议中披露,且无法举证对方持有,法院通常不会主动介入。
即便掌握公钥并看到余额,也无法自动推定所有权。除非持有人自认,否则难以完成权属证明。
此外,持有方可通过主张“被盗”“被骗”“投资亏损”等理由对抗追索,导致举证失衡。
随着加密资产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其在婚姻财产纠纷中的出现频率将持续上升。我国司法体系亟需建立专门的区块链资产处理机制,完善估值标准、执行路径与跨域协作流程,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