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因对投资理财感兴趣,加入多个虚拟货币社群,跟随‘带单老师’学习炒币与合约交易,获得可观收益。然而,当他转型为‘带单老师’,吸引他人资金参与投资时,却因市场波动导致用户资金亏损,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随着用户集体报案,其行为被推上法律风口浪尖。
uXq比特币实时价格与加密货币新闻 - 比特之家 | 7x24小时行情与资讯
在缺乏合法资质的前提下,小李通过微信群、小红书等平台公开宣传,晒出盈利截图,承诺每月10%高额返利,吸引大量不特定人员转账投资,其行为已具备明显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与利诱性特征,构成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模式与法律边界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且具有承诺保本付息或高回报特征的,即可能构成该罪。小李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下四要素:
- 非法性: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
- 公开性:利用社交平台广泛传播;
- 社会性:面向非特定群体募集资金;
- 利诱性:以高收益诱导投资。
【类案参考】王某案中,其通过虚拟货币项目吸收公众资金约494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印证了此类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集资诈骗罪: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若小李明知投资项目已严重亏损,仍继续吸收新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且无真实投资能力或偿付计划,则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升级为集资诈骗罪。该罪名相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恶性更大,量刑更重。
uXq比特币实时价格与加密货币新闻 - 比特之家 | 7x24小时行情与资讯
【类案参考】陈某案中,其设立空壳公司虚构虚拟货币项目,吸收资金后无法返还并逃避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凸显了‘拆东墙补西墙’模式的刑事风险。
诈骗罪:操纵盘面是否构成欺诈?
尽管多数‘带单老师’不直接构成诈骗罪,但若存在操控盘面、制造虚假行情、诱导用户高位接盘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
【类案参考】杨某、周某某案中,团伙操控虚拟货币价格暴跌,骗取投资人资金,涉案人员被判处3至6年有期徒刑,表明操纵行为的刑事后果不容忽视。
律师提示:个人投资与组织化操作的法律分界
我国明确禁止未经批准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个人炒币属于自主交易行为,不涉刑事风险。但一旦以‘带单’名义组织他人资金、承诺收益或保本,便可能跨越民事与刑事的边界。尤其在比特币波动剧烈、合约杠杆放大风险的背景下,任何承诺稳定回报的行为都可能成为定罪依据。
uXq比特币实时价格与加密货币新闻 - 比特之家 | 7x24小时行情与资讯
特别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原创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