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是掩隐还是电诈?检察机关改变定性精准起诉指控》,披露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虚拟货币刑事案件。
2024年10月起,林某某与吴某某加入“全国上门换U”社交群,通过接单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收取现金,并将钱款送至指定地点。每笔交易,林某某扣除2%作为报酬。
从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两人在不到一个月内,累计涉及金额335.41万元,其中232万元被警方当场截获。吴某某参与金额59.22万元,5万元亦被截获。两人共获利20682元,全部用于日常开支。
该案最初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经蕉城区检察院引导侦查,最终认定二人行为已超出单纯“洗钱”范畴,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共犯。
本案之所以被定性为诈骗罪,核心在于两点:
公诉人在庭审中指出,该行为属于在诈骗既遂前介入资金转移链条,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此案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收官之战。该活动自4月2日启动,首案即涉虚拟币案件,此次再度聚焦,显示最高检对稳定币及相关交易行为的高度重视。
最高检副检察长苗生明、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侯建军等多位高级别领导现场观摩评议。同时,活动期间发布的课题中,有6个直接涉及虚拟货币,反映出司法系统正在系统性构建针对新型金融犯罪的应对机制。
刘扬律师提醒:不要误以为“掩隐罪”比“诈骗罪”量刑轻。根据2021年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超十万元即属情节严重,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若按共犯处理,主犯可能判得更重,而从犯反而可能面临更重处罚。
此外,当前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此类行为定性为诈骗共犯,尤其当存在话术诱导、伪装身份等主动参与要素时,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难逃刑事追责。
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争议,高检高法正逐步完善规则体系。但必须强调,任何利用技术便利协助非法资金流转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对于具备真实应用场景、合规路径的稳定币项目,司法机关仍保留审慎评估空间。但如本案所示,仅以“代换币”谋利,无视资金来源合法性,终将触碰法律红线。
建议圈内人士远离现金换币、地下交易等高风险行为,避免成为“电诈帮凶”。守法才是长久之计。